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41号 罪犯来首铭,曾用名来仕举、来清晨,男,1979年9月5日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7日作出(2000)郑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来首铭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2001年4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2月9日对其减刑一年;2009年5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0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来首铭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3月8日,该犯伙同马永峰等人,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绑架其邻居王小喜之子王军超、打电话索要10万元钱,次日该犯被抓获归案。2000年2月21日下午4时许,该犯伙同马永峰等人,携带刀等作案工具,在新密市租乘任全安的车,当车行至新密市刘寨镇崔岗村时,采取捆绑、殴打手段将车抢走,价值31150元,现金90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来首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来首铭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来首铭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来首铭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3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杰 审判员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梅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