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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余杰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16号 罪犯何余杰,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虞刑初字第0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16号
罪犯何余杰,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虞刑初字第0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余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23日作出(2006)商刑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6年3月31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9年10月20日对其减刑一年;2011年10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何余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因同村村民何余斌在烧自家麦茬时引燃了何余杰家的麦茬地而非常气愤,后协商未果。2005年6月17日早晨,该犯伙同何世玉、何庆伟将何余斌打倒,何世玉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向何余斌身上连轧数刀,致使何余斌当场死亡。
罪犯何余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何余杰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何余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余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自2005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杰
审判员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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