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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建立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423号 罪犯谷建立,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豫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其犯强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423号
罪犯谷建立,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豫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商刑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7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2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长伟、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指派干警马革伟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谷建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30日14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因给其女儿办理户口需要介绍信,到村主任谷建立年6月11日晚22时许,被告人谷建立伙同他人以租车为名,将太康县司机张安海骗至淮阳县家中,谷建立以“不给你开介绍信,你女儿户口办不成”相威胁,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谷建立为达到长期占有王某某的目的,多次到王某某的娘家滋事,王某某被迫多次和谷建立发生性关系。
罪犯谷建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谷建立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谷建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谷建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1月13日起至2029年4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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