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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怀山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455号 罪犯胡怀山,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9日作出(2004)周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其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455号
罪犯胡怀山,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9日作出(2004)周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2004年11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7年8月27日减刑一年;2010年8月12日减刑一年;2012年6月15日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胡怀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胡怀山伙同他人先后在洛阳、开封、项城等地盗窃作案13起,盗窃轿车8辆及摩托车、金项链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4万元。1995年8月28日被告人胡怀山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0年1月份刑满释放,构成累犯。
罪犯胡怀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胡怀山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患病罪犯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胡怀山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累犯,又系盗窃犯罪的主犯,减刑时从严把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怀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
(刑期自2003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5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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