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416号 罪犯梁君,曾用名梁玉平,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2010)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君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犯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1)商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4月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4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8日在豫东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及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害人刘传贤的亲属史玉堂被宁陵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时,梁君以自己在中纪委有人能帮助活动为名,向受害人要活动经费60万元。受害人通过熟人交给该犯人民币20万元,汇给该犯40万元人民币。该犯将上述款据为己有。 罪犯梁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累计受监狱表扬3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梁君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梁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骗人钱财,拒不归还,减刑时应适当从严。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梅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