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449号 罪犯刘二孩,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9日作出(2003)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7日作出(2003)豫法刑二终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该犯刘二孩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2003年9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5年11月3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7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7月5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于2014年4月22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长伟、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指派干警马革伟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二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3月26日至7月13日,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郑州市京广南路13号被害人张某某家中、二七区章某某家中,采取持刀跺开寝室、翻墙入室的方法,两次入室抢劫,三次在马路上持枪威胁拦截受害人。共抢劫受害人钱物23326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刘二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二孩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刘二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二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8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