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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让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454号 罪犯王德让,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民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其犯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454号
罪犯王德让,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民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2011年11月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德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2年8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德让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刀子、自制火药枪,在民权县野岗乡小集村南310国道上抢劫过路司机李某某等人现金1030元及雨伞、香烟等物品;1993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德让伙同他人预谋后,分别携带购买的刀子等凶器,骑摩托车窜至310国道对正在路边修车的两人威胁搜身,劫取现金400元。次日凌晨2时许,对段某某、王某某等人实施抢劫,劫取现金22000元。
罪犯王德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德让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王德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德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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