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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明明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69号 罪犯翟明明,曾用名(翟英坤)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二中少刑初字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69号
罪犯翟明明,曾用名(翟英坤)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二中少刑初字第19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翟明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与张凯凯等四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2896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6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4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8日在豫东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及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翟明明2002年8月14日,该犯与与同伙窜至杨某家中,采用捂嘴、用刀砍其头部的方法,致受害人窒息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抢走人民币500元及手机一部及首饰。主犯系自首犯,犯罪时属未成年人,并对受害人家人进行部分赔偿。
罪犯翟明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累计受监狱表扬3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翟明明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翟明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翟明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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