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田新兵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71号 罪犯田新兵,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周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71号
罪犯田新兵,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周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新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五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60453.2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被告人田新兵均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豫法刑四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田新兵及其他罪犯的刑事量刑部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克丽赔偿部分增加为人民币16757元;对马高磊赔偿人民币188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7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4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田新兵2009年2月2日,该犯与同伙在田家与李某等人因低保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引起厮打,至李某多人受伤,李振周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系主犯。
罪犯田新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累计受监狱表扬3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田新兵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新兵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新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刑期自2009年2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翟明明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