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93号 罪犯朱明星,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8)周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明星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2009年10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4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朱明星2006年1月,该犯及同伙将轿车改装后,准备了假身份证。将正在学校读书的学生杨宁绑架,向其家人索要赎金30万元,得到赃款7.5万元后,将被害人放回。赃款已被追回,该犯系主犯。将打中打执徒刑 罪犯朱明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累计受监狱表扬4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朱明星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明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明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 (刑期自2006年1月4日起至2014年5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梅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