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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民初字第1065号 原告何某,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潘献阳(一般代理),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何某与被告高某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民初字第1065号

原告何某,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潘献阳(一般代理),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何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11日,原、被告结婚。婚后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1年7月,被告再一次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身上多处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数日。在原告住院后,被告便离家出走,从此再也没有回来。2012年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因被告没有回来应诉而未能离成。此后原告为了离婚多方打听被告下落,至今未能找到被告。原告只好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没有答辩。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被告的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2、本院(2012)夏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因与被告感情破裂曾于2012年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只好于2012年8月28日撤回起诉。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向被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过程中,于2014年4月18日对被告母亲孙某的问话笔录一份。孙某陈述:被告自2011年农历八月初七离家出走,走时没告诉家人,从此再也没有回来过,也没有打过电话,和家里亲人都没有联系过。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原告起诉离婚的事,被告不在家她做不了主。但是原、被告借高某甲7000元和高某乙10000元,原、被告两人得还。

原告对孙某的问话笔录部分有异议,对孙某所述被告出走的时间且至今下落不明以及原、被告没有子女的事实没有异议,对于孙某所述原、被告欠被告亲戚外债的事实有异议,原告不知道也不认可孙某所称的共同债务。

在庭审发问中,原告陈述的事实有: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1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没有生育子女,原告没有个人财产,原、被告也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进行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形式、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系法院已生效的裁定书,证据效力较高,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1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于2011年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般。因原、被告发生争执,被告自2011年农历8月7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2年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母亲均陈述被告外出多年下落不明,多年来从未与父母和妻子联系,对家庭及亲人未尽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也可视为被告对夫妻感情极其漠然和无视。现原告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夫妻感情已破裂,经向原告调解无效,应准予双方离婚。离婚后,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原告自认没有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故对原告要求个人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高某离婚;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 敏

审 判 员  徐静雷

人民陪审员  刘德献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永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