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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与段征序、鲁山县劳动就业局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金终字第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 代表人张运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碧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征序。 委托代理人段太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金终字第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
代表人张运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碧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征序。
委托代理人段太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山县劳动就业局。
法定代表人张玉玲,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太和。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鲁山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段征序、鲁山县劳动就业局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段征序、鲁山县劳动就业局于2014年4月16日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人保财险鲁山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段征序278929.0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鲁山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2日作出了(2014)鲁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人保财险鲁山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鲁山县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财险鲁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碧波,被上诉人段征序、鲁山县劳动就业局的委托代理人段太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3年5月8日23时,段征序驾驶鲁山县劳动就业局所有的豫D38566号轿车,沿鲁山县城中州路由西向东行驶到鲁山县城中州路叶茂庄路口东30米处时,撞住路上行人李伍,致车辆损毁,李伍受伤。李伍受伤后,被送到鲁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头皮挫裂伤;2、右锁骨骨折;3、右内踝骨折;4、右胫骨平台骨折;5、右2、3、5肋骨骨折;6、心房纤颤;7、频发室性早搏;出院医嘱:转院治疗。住院1天,花去医疗费2451.71元,其中新农合报销761.3元,余款为1690.41元。因未治愈,李伍转入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被诊断为:1、全身多发骨折(右锁骨、多发肋骨、右胫骨平台、右内踝);2、头部外伤。住院68天,花去医疗费56373.01元。2013年11月8日,鲁山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征序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伍无责任。2013年8月15日李伍的伤情程度被平顶山永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右肩部为八级,脊椎为八级,胸部为九级,右内踝卫十级,李伍花去鉴定费700元。因2013年12月15日李伍与段征序达成赔偿协议,由段征序一次性赔偿李伍40万元(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后期治疗费等一切有关此次事故的全部费用),同年12月26日段征序将40万赔偿款支付给李伍。
原审另认定,1、2013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98.03元,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041元。2、肇事车辆豫D38566号轿车在人保财险鲁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自2012年11月30日0时起至2013年11月29日24时止。3、段征序系鲁山县劳动就业局司机。4、李伍户籍为鲁山县张店乡叶茂庄村曹堂组14号,2007年1月由鲁山县人民政府划归城区,隶属鲁山县露峰办事处。4、诉讼中、鲁山县劳动就业局认可段征序赔付了李伍的全部损失并同意本次诉讼人保财险鲁山支公司应支付的款项全部归段征序所有。
原审认为,鲁山县劳动就业局司机段征序驾驶豫D38566号轿车将案外人李伍撞伤,由公安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李伍住院相关手续相互佐证,法院予以确认。事故认定书认定段征序负事故全部责任,李伍无责任。鲁山县劳动就业局所有的肇事车辆在人保财险鲁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表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时的赔偿顺序,依此规定可知对投保方的损失,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事故发生过后,段征序已经支付李伍各项损失40万元,该款包含的损失,应经依法核算,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额,依据鲁山县劳动就业局与段征序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上述法律规定,应由人保财险鲁山支公司支付段征序。李伍户籍已经被划归城区,相关损失标准应按城市居民标准计算。依段征序主张并经依法核算,李伍的损失有:1、医疗费58063.42元;2、误工费6075元(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天共99天×2013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年22398.03元÷365天);3、护理费5490元。(2013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041元÷365天×69天×1人=5490元);4、住院生活补助费2070元(30元/天×69天),5、营养费690元(10元/天×69天),6、伤残赔偿金174704.6元(2013度河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39%);7、鉴定费700元;8交通费830元。李伍受伤住院并经转院治疗,产生交通费理符合实际情况,依据段征序提供的票据,酌定交通费为830元。李伍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四处伤残,精神遭受痛苦,应予抚慰,段征序请求精神抚慰金30000元,数额过高,酌定为20000元。以上损失共计268623.02元。该款由人保财险鲁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和商业三者险500000元范围内赔付段征序。段征序诉求过高部分,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和商业三者险500000元范围内支付段征序垫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68623.02元。二、驳回段征序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鲁山县劳动就业局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0元,由段征序负担20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负担5278元。
人保财险鲁山支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人保财险鲁山支公司多承担的5700元。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受害人李伍精神抚慰金20000元过高,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应酌定在15000元内。
段征序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为受害人李伍的伤情经平顶山永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右肩部为八级,脊椎为八级,胸部为九级,右内踝卫十级,伤情程度严重给其身心造成了较大的痛苦,原审判决给付受害人李伍精神抚慰金20000元适当,请求二审维持原审判决。
鲁山县劳动就业局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与原审查明证据、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1、豫D38566号轿车在人保财险鲁山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为122000元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2013年5月8日23时,段征序驾驶鲁山县劳动就业局所有的豫D38566号轿车,撞住路上行人李伍,致车辆损毁,李伍受伤。该事故经鲁山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征序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伍无责任。事故发生过后,段征序已经支付受害人李伍各项损失40万元。因段征序驾驶鲁山县劳动就业局所有的豫D38566号轿车在人保财险鲁山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为122000元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人保财险鲁山支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人保财险鲁山支公司支付段征序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垫付款共计268623.02元并无不当。人保财险鲁山支公司上诉称精神抚慰金过高问题,因该交通事故给受害人李伍造成,右肩部为八级,脊椎为八级,胸部为九级,右内踝卫十级,给其身心造成了较大的痛苦,原审酌定给付受害人李伍精神抚慰金20000元适当,人保财险鲁山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盛华平
审判员  杨宏民
审判员  翟建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晓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