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知初字第26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费春光,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璇,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星公馆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与被告平顶山市星公馆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市星公馆公司)著作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取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发现平顶山市星公馆公司的企业状态为:吊销,企业在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经营的,且该公司的经营场所现在已由平顶山市新华区星公馆饮食娱乐城占有使用,故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以侵权为由起诉平顶山市星公馆公司,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楚军荣 审判员 杜跃进 审判员 陈 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