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32号 申请人付艳锋,男,汉族,1977年6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菲菲,男,汉族,1985年4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旭,女,汉族,1984年5月2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付艳锋与被执行人张菲菲、张旭装饰装修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1)文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36000元、案件受理费77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张菲菲、张旭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