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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秀芬申请执行李丽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08号 申请人代秀芬,女,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丽卿,女,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代秀芬与被执行人李丽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08号
申请人代秀芬,女,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丽卿,女,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代秀芬与被执行人李丽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2)文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6353.3元、案件受理费13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李丽卿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文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