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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申请执行杨秀荣、刘海青、刘四青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96号 申请人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地址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郭村集。 被执行人杨秀荣,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海青,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四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96号
申请人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地址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郭村集。
被执行人杨秀荣,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海青,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四青,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秀荣、刘海青、刘四青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杨秀荣、刘海青、刘四青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文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