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251号 申请人济南银河水箱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陆相河。 被执行人河南新能光伏有限公司,地址河南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大道156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银河水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新能光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三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33500元及利息7146元、案件受理费81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河南新能光伏有限公司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