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47号 申请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地址安阳市解放路106号。 负责人曹红军。 被执行人王爱玲,女,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岳琦,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楠,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阳,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曼,女,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谢海玉,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霍元杰,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爱玲、岳琦、李楠、杨阳、张曼、谢海玉、霍元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安文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10万元、法定执行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王爱玲、岳琦、李楠、杨阳、张曼、谢海玉、霍元杰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