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42号 申请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地址安阳市解放路106号。 负责人曹红军。 被执行人安阳市发达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高新区海河大道中段创业中心2号楼423室。 法定代表人马玉锁。 被执行人安阳市恒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阳市殷都区相台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马引娣。 被执行人徐锁林,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与被执行人安阳市发达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恒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徐锁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安文证执字第103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150万元、法定执行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安阳市发达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恒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徐锁林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