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42号 申请人朱庆林,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马海民,男,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朱庆林与被执行人马海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二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5769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马海民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