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56号 申请人朱金海,男,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 申请人李开,男,汉族,1965年3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徐艳杰,男,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朱金海、李开与被执行人徐艳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27410元、案件受理费48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徐艳杰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