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一终字第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法定代表人:田文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会田,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晓丽,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二干,男,汉族。 原审被告:漯河市金海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洪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会田,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漯河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混凝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会田、张晓丽,被上诉人刘二干、原审被告漯河市金海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岸公司)委托代理人郭会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3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诉讼费50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谌宏民 审判员 王宗欣 审判员 付春香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静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