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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二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一终字第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法定代表人:田文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会田,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晓丽,河南永力律师事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一终字第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法定代表人:田文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会田,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晓丽,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二干,男,汉族。

原审被告:漯河市金海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洪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会田,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漯河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混凝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会田、张晓丽,被上诉人刘二干、原审被告漯河市金海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岸公司)委托代理人郭会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3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诉讼费50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谌宏民

审判员  王宗欣

审判员  付春香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静怡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