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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二伟与漯河市宇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谢书贞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二终字第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二伟,男,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张同赞,河南省孟津县小浪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宇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二终字第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二伟,男,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张同赞,河南省孟津县小浪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宇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
法定代表人:谢书贞,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书贞,女,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上诉人谢二伟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宇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生物公司)、谢书贞合同纠纷一案,谢二伟于2014年5月28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宇信生物公司、谢书贞变更宇信生物公司相关证件的登记,支付谢二伟100000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日作出(2014)临民南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谢二伟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二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同赞,被上诉人宇信生物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书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南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曹志刚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吴增光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楚军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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