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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漯郾刑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6月2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7月5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漯郾刑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6月2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7月5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怀珍,漯河市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14)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怀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豫LEW86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漯河市漯西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漯西路与淞江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被害人王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损、王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黄某某共计赔偿被害方3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被告人黄某某供述;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书证: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人基本信息、车辆转让协议书、临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报告、车辆损毁照片、被害人户口复印件、被害人户口注销证明、谅解协议、黄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尸体检验照片、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黄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之意,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从轻处理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信。鉴于黄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之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黄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君红
审 判 员  王会军
代理审判员  高 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宏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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