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65号 申请人曲秀琴,女,汉族,1950年2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宋新建,男,汉族,1968年9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东明,男,汉族,1957年6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安阳华能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阳市开发区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水石。 申请执行人曲秀琴与被执行人宋新建、李东明、安阳华能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2)文民一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16015.32元、案件受理费235元、保全费19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39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宋新建、李东明、安阳华能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