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25号 申请人荣贵生,男,汉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安阳市森源装饰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东头永泰小区1排9号。 申请执行人荣贵生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森源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一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工资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法定执行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安阳市森源装饰有限公司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