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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哲玮申请执行李伏军、高秀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23号 申请人胡哲玮,男,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伏军,男,汉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高秀青,曾用名高青秀,女,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胡哲玮与被执行人李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23号
申请人胡哲玮,男,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伏军,男,汉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高秀青,曾用名高青秀,女,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胡哲玮与被执行人李伏军、高秀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7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634480.6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6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李伏军、高秀青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文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