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9号 申请人耿红军,男,汉族,1975月4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安阳惠特隆超市配货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西侧华府景园A区12号楼3单元3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杨嗣敬,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耿红军与被执行人安阳惠特隆超市配货有限责任公司加盟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安仲裁字第214号裁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10.4万元、仲裁费470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安阳惠特隆超市配货有限责任公司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