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33号 申请人申秀红,女,汉族,1977年4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安阳市一五一医院,地址安阳市文明大道122号。 申请执行人申秀红与被执行人安阳市一五一医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90000元及利息并扣除已支付的765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安阳市一五一医院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