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某某与姜某某、崔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民执字第298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姜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姜某某丈夫。 本院依据已经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民执字第298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姜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姜某某丈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殷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姜某某、崔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崔某某在银行存款45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江 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