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154号 申请执行人庞某某,女,汉族,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刘某某丈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刘某某、任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轿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