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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与刘某某、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154号 申请执行人庞某某,女,汉族,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刘某某丈夫。 本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154号

申请执行人庞某某,女,汉族,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刘某某丈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刘某某、任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轿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 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