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445-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8241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