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345号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闫某某,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郝某某诉闫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4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闫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闫某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苗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