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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安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王某诉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7月14日审结,该案(2006)安民铜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安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王某诉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7月14日审结,该案(2006)安民铜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杨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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