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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144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李某某诉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4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144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李某某诉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4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李某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苗继法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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