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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刘某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622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吴某诉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7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622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吴某诉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7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刘某在工商银行安阳县水冶支行的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堂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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