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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田某某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261号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田某某,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史某某诉田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4日审结,该案(2012)安柏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261号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田某某,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史某某诉田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4日审结,该案(2012)安柏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田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田某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苗继法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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