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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志雄与李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659-3号 申请执行人柳志雄,男,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元军,男,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3日向被执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659-3号

申请执行人柳志雄,男,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元军,男,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元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元军在河南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120000元工程款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全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