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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香地与张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678-1号 申请执行人刘香地,男,1967年6日24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占全,男,1981年8日14月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香地申请执行张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678-1号
申请执行人刘香地,男,1967年6日24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占全,男,1981年8日14月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香地申请执行张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士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