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严棉防于马伟振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滑法执字第475-1号 申请执行人严棉防,男,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伟振,男,约19岁,汉族。 本院在执行严棉防申请执行马伟振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滑法执字第475-1号
申请执行人严棉防,男,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伟振,男,约19岁,汉族。
本院在执行严棉防申请执行马伟振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