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滑法执字第475-1号 申请执行人严棉防,男,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伟振,男,约19岁,汉族。 本院在执行严棉防申请执行马伟振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