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309-1号 申请执行人门慧娟,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子峰,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门慧娟申请执行李子峰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执行标的物交付给申请执行门慧娟的丈夫倪兴磊,但申请执行人门慧娟与其丈夫正在离婚诉讼进程中,申请执行人门慧娟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高 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