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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慧娟与李子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309-1号 申请执行人门慧娟,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子峰,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门慧娟申请执行李子峰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执行标的物交付给申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309-1号
申请执行人门慧娟,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子峰,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门慧娟申请执行李子峰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执行标的物交付给申请执行门慧娟的丈夫倪兴磊,但申请执行人门慧娟与其丈夫正在离婚诉讼进程中,申请执行人门慧娟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高 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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