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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瑞龙与赵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659-2号 申请执行人郭瑞龙,男,1992年4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莹,女,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瑞龙申请执行赵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莹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659-2号
申请执行人郭瑞龙,男,1992年4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莹,女,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瑞龙申请执行赵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莹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焦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张兴政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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