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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振阳与扬伟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249-1号 申请执行人郭振阳,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伟娜,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郭振阳申请执行扬伟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自行解决,杨伟娜已将孩子郭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249-1号
申请执行人郭振阳,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伟娜,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郭振阳申请执行扬伟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自行解决,杨伟娜已将孩子郭静仪交由郭振阳抚养,申请执行人郭振阳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万民初字第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全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