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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民与裴志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148-1号 申请执行人王庆民,男,1979年5日1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裴志胜,男,1967年3日7月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庆民申请执行裴志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148-1号
申请执行人王庆民,男,1979年5日1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裴志胜,男,1967年3日7月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庆民申请执行裴志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李国勇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士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