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148-1号 申请执行人王庆民,男,1979年5日1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裴志胜,男,1967年3日7月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庆民申请执行裴志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李国勇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士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