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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玲与刘卫贺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6)滑法执字第404-1号 申请执行人王彦玲,女,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卫贺,男,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彦玲申请执行刘卫贺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卫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6)滑法执字第404-1号
申请执行人王彦玲,女,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卫贺,男,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彦玲申请执行刘卫贺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卫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06)滑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