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滑法执字第752-2号 申请执行人李万杰,男,1986年1日1月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飞飞,男,1987年8日20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森森,男,1990年4日29月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万杰、王飞飞申请执行高森森交通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士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