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万杰、王飞飞与高森森交通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滑法执字第752-2号 申请执行人李万杰,男,1986年1日1月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飞飞,男,1987年8日20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森森,男,1990年4日29月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万杰、王飞飞申请执行高森森交通道路事故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滑法执字第752-2号
申请执行人李万杰,男,1986年1日1月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飞飞,男,1987年8日20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森森,男,1990年4日29月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万杰、王飞飞申请执行高森森交通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士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