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民二初字第169号 原告梁敬恩,男,1971年8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司守智,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志蕾,女,出生日期及其他身份信息不明。 原告梁敬恩廷与被告周志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周志蕾两次借我现金650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梁敬恩诉被告周志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梁敬恩不能提供被告周志蕾详细的身份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敬恩对被告周志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学风 审 判 员 郭卫锋 人民陪审员 温胜利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卫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