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领军与安阳国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三初字第61号 原告李领军,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国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葛世轩,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领军与被告安阳国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三初字第61号
原告李领军,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国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葛世轩,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领军与被告安阳国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至2013年,被告拖欠我料款等21万余元至今未付,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料款21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提供的被告安阳国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住址不详,且不能更改补充,致使法院对被告无法送达,原告也拒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领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红斌
审 判 员  康运庄
代理审判员  郝海利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磊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