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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信阳邦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浉执字第94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邦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少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樊长伟,男,汉族,住浉河区。 被执行人井立梅,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樊长伟妻子。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浉执字第94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邦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少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樊长伟,男,汉族,住浉河区。

被执行人井立梅,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樊长伟妻子。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樊长伟、井立梅拒不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24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樊长伟、井立梅所有位于浉河区金牛山管理区飨堂村二组房屋一处。房产证号072767号;地号:150209050002026号;面积199.4㎡。

限被执行人樊长伟、井立梅在二十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逾期将对上述所查封的房屋依法进行拍卖、变卖。

执 行 员      仝允西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少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