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浉执字第54号 申请执行人李其远,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陈玉雪,男,住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合伙纠纷一案,信阳市浉河区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玉雪拒不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玉雪在建行罗山县支行存款5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余 静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吕少义 |